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二十一条有效临时占用长江岸线范围内水域或者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占用或者使用的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等内容。禁止在临时占用或者使用的水域、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确需继续占用或者使用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