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临时占用长江岸线范围内水域或者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占用或者使用的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等内容。

禁止在临时占用或者使用的水域、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确需继续占用或者使用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