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十五条有效长江岸线保留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开展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在其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