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十六条有效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确需在长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和长江岸线资源的损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