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长江岸线保留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开展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在其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或者建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