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第十二条有效长江岸线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三)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四)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内洲岛的岸线;(五)国家、省和市长江岸线保护有关规划划定的其他岸线范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