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应当符合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