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防洪标准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