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第九条有效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等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