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日常管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保护河道,检举、控告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