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河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