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河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