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修筑拦水坝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抗旱结束后,筑坝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