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涉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

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出渣、物资堆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对河道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