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