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