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