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采取限期改建等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