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人为形成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