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淤积严重的河道,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清淤疏浚,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洪安全、航运安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