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岸坡不稳定的河段和城镇规划区的河段,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实施堤防、护岸建设,稳定岸坡,确保安全。河道堤防、护岸建设,不得降低河道行洪能力;确需占用河道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