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道治理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批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