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河道治理应当以河道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遵守国家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提高河道的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等综合能力。

河道治理应当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综合采取水系连通、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湿地保护、排污通道和排污口整治等治理措施。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治理工程,应当与城市景观、休闲娱乐、历史人文等功能相结合。

封盖集水面积两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其防洪标准应当在所在城镇防洪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以上防护等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