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