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