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批准的展会或者大型活动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设置人应当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主城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负责拆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