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第十七条有效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期限在规划期限内由合同约定。设置在市政设施和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设置的,原经营权人应当在十日内拆除。在市政设施上和非市政设施上的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广告位设置期限届满后,按照规划继续设置的,广告位经营权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公开出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