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

未经审查批准设立或自发形成的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