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七条有效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未经审查批准设立或自发形成的烟草专卖品集中交易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