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十六条有效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核定地点亮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