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服务信用机制建设。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用信息,结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执业规范、履约情况等信息综合研判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结合其他相关依据,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