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弄虚作假:(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相关原始记录、数据、报告、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