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繁殖、销售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