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中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中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