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