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危险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携带危险犬外出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