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登记的,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