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