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