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登记的,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