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浪犬只的处理工作。

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