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浪犬只的处理工作。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