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一)放弃饲养的犬只;(二)严格管理区内犬只生育的幼犬;(三)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四)因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和续期手续的犬只。养犬人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接收,并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养犬人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