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携带(电子)养犬证;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犬只。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