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且禁止携带进入严格管理区;

(二)携带危险犬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其装入犬笼;

(三)携带危险犬搭乘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