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三)《养犬登记证》号码、有效期和注销情况;(四)注射狂犬病疫苗时间;(五)养犬管理费交纳情况;(六)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七)犬只伤人情况;(八)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