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放弃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至留检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