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有效期和注销情况;
(四)注射狂犬病疫苗时间;
(五)养犬管理费交纳情况;
(六)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
(八)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