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