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