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