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