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已经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已经被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登记机关暂缓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