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登记的,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字证书或者数字签名技术进行电子签名。加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纸质文书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