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